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及《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下称“市基协”)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接受南充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照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年度考核的原则,由市基协、各区县工作委员会分别组织进行。
第三条 市基协秘书处是市基协具体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实施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制度和规则;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重大活动;统筹协调各区县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个执业年度需按照本办法完成规定学时的业务培训学习。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教育培训活动由本区县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二)执业风险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培训和研讨;
(三)法律服务工作实务和执业技巧培训;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培训等;
(五)其他类型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可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论坛)、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市基协秘书处要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特点,不断总结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第八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均有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九条 培训学时要求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满60周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不少于40个学时。
(二)年满60周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不少于20个学时。
(三)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作具体要求,可根据身体情况自愿选择听课。
其中,60周岁以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的学时应不少于10学时,70周岁以上可由各区县工作委员会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
第十条 培训学时认定
(一)“继续教育培训”是指为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能力,提高执业水平,采取多样化的学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市基协秘书处及其专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网络培训(远程教育)、法律论坛以及各区县工作委员会自行组织的研讨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的培训。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市基协秘书处组织的线下教育培训活动,每半天记4个学时。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市基协秘书处组织的线上教育培训活动,以线上核定的课时计算学时。
(四)各区县工作委员会自行组织的线下业务学习活动,应当报市基协秘书处备案,原则上每半天记4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学时。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学术研究或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等,均可认定培训学时。
(六)参加各级党派组织的活动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学习或培训活动等市基协认可的其他可以计算学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时认定的依据
(一)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活动的,凭现场参加培训的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的签到签退记录作为认定依据。
(二)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活动的,凭线上培训系统统计的数据作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活动的,凭组织培训的区县工作委员会向市基协报送的培训计划、培训期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学习的签到记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学习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和培训课件等作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活动的,凭结业证书或相关学时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市基协认定的活动的,凭组织活动的党派组织、主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等书面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每半天活动计4个学时。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学时的,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或暂缓年度考核。
每年年度考核前,未完成本年度规定培训学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须经市基协或区县工作委员会培训后方能通过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县工作委员会可单独组织培训,也可与周边区县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培训。
第十四条 各区县工作委员会在举办各类培训活动前,应向市基协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费用等项目。组织培训时,各区县工作委员会应严格考勤制度,培训完毕后,应及时将培训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基协秘书处,市基协秘书处据此核定培训学时。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培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材料的,视为其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十六条 区县工作委员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课时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该工作委员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的学时,在三年内(含当年)不予以认可,并给予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培训活动采用实名制,并按照市基协具体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市基协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考核评估制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等具体认定和考核工作均由市基协秘书处、权利保障和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基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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