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简称“市基协”)自律管理,推动市基协理事会(简称“理事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由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市基协《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选任和罢免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履行增补和罢免理事的职责;
(五)决定市基协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六)决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制定市基协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市基协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八条 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副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出席指导。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协会相关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理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有权对审议事项和市基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行使选举权、议事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长签发。
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全体理事必须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第五章 理 事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市基协的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市基协《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制度要求;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履行表决职责;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四)忠实履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五)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所在法律服务所谋取利益;
(六)听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七)不得利用理事身份参与市基协事务以外的活动;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理事连续两次不履职或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备;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选举和罢免理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履行增补和罢免理事的职责,增补和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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