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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4-24 14:12:17      点击次数:785

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简称“市基协”)自律管理,推动市基协理事会(简称“理事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由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市基协《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选任和罢免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履行增补和罢免理事的职责;

(五)决定市基协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六)决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制定市基协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市基协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八条 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副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出席指导。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协会相关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理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有权对审议事项和市基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行使选举权、议事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长签发。

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全体理事必须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第五章 理 事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市基协的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市基协《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制度要求;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履行表决职责;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四)忠实履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五)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所在法律服务所谋取利益;

(六)听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七)不得利用理事身份参与市基协事务以外的活动;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理事连续两次不履职或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备;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选举和罢免理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履行增补和罢免理事的职责,增补和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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