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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6 16:03:52      点击次数:897

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财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9日南充市第四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维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勤俭办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谋求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财经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重大的财务问题,须经财务委员会审核,报会长会议决定,年度预决算报告,须经会长会议审核,报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本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会员赞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650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00元。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31日以前,在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集中考核时交清本年度会费。

第九条  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上报本会,第二年缴纳会费时,应补缴上一年度所欠会费。会员不能按时缴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会收取会费后,开具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四章  会计、出纳

第十一条  会计、出纳的聘任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实行一年一聘,可以连续聘用。其报酬由合同确定。

会计、出纳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财经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

2.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

3.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4.保守财经秘密,维护协会利益。

第五章  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核算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会计应按月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每季度末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表,每年底前编制全年的财务报告,并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五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  会计应按规定的会计原则记账,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账。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用于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复核、分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统一核算,如实入账。

第二十一条  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的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集体审批报销制度。协会日常工作一次性支出3千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复核,分管副会长审批后,报会长审批决定;一次性支出3千元以上的开支,由秘书长拟定开支议案,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支出3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报南充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参加协会正常工作,不得在协会报销费用;受协会指派参加外地会议、学习交流、考察等活动,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受本会指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术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的费用报销,按专委会规则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的监督,每年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1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等相关手续,并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台账进行核算。

本会各项固定资产由秘书处保管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九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工作由财经委员会负责,每年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向理事会作一次财务工作报告,接受全体理事的审查、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

1、会员单位和会员年度会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2、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3、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有预算安排和符合本办法规定;

4、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5、财产是否完整;

6、依财务规定和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辞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9日南充市第四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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