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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事业发展、培训、公益、联系青年 及女法律工作者和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8-02 15:50:59      点击次数:560

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事业发展、培训、公益、联系青年

及女法律工作者和工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的建设发展进行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规划,充分发挥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而提供平台和保障,维护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切实履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政治地位,拓展服务领域,树立队伍良好形象,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参与、教育、建设等方面的职能,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培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能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工作,指导、配合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规范、保障本委员会的运行,根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南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事业发展、培训、

公益、联系青年及女法律工作者和工会委员会(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进行行业规划指导、负责推进专业化发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从事和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引导及党委、政府领导;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发展进行规划和调研;深入了解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会会员在培训、执业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要;坚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益服务工作,促进公益法律服务中党建工作的开展;

(二)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调研;组织倡导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广泛参与法律七进活动;配合市协会相关机构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所抓好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建设,道德纪律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三)负责举办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事业发展研讨会;引领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公益诉讼及活动、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政府公益项目建设服务;

(四)指导、配合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并派员出席;召集委员会议,审议、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支持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组建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及联盟或工作站;定期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论坛或沙龙,总结公益法律服务经验和对公益法律服务理论进行研究;

(五)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六)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七)制定本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培训计划;

(八)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岗前教育培训以及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会会员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会会员身心健康;

(九)对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事业发展、培训、公益、联

系青年及女法律工作者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工作,完成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决定。

委员由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五年以上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发展有深刻思考的资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事业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优秀青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中通过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委员会在秘书处聘任秘书长1名。委员任期,秘书长聘期,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成员任期一致。

第五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外聘相关行业的专家、 教授担任特邀委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换届时,理事会会议未对本委员会的委员任职作出决定,则由上届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至理事会作出新的决定时止。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本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须提前七日发出会议通知,委员不得无故缺席。

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如有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会议决议应经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纪律处分的,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按程序免除其委员职务。

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本市注册执业或不再执业的,应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月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应主动辞职。否则,由本委员会提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按程序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因故减少时,应进行等额增补,委员的增补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按程序决定。

第十条  本委员会每年应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拨款;

(二)本委员会委员赞助;

(三)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赞助;

(四)社会各界赞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按《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长办公会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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