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非诉讼、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非诉讼、行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本专委会的作用,推动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非诉讼、行政领域的业务发展,促进本专委会委员与其他专业学术团体的交流,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学术修养和专业能力,依照《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专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在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调研、总结、交流活动,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开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设立本专委会,旨在指导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非诉讼、行政法专业领域的执业活动,加强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化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拓展非诉讼、行政法业务领域,促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健康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化队伍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专委会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需要举办的重大活动,应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同意后开展。
第五条 全体委员应充分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共同努力将本专委会建设成为一个学术交流、业务拓展的良好平台。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专委会工作职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研究,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进行业务培训、交流、指导,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专业化发展,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水平。
第七条 本专委会工作范围是:
(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对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讨论或进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就执业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拓展业务领域;
(三)对涉及行政法专业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以本专委会的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有影响的案件或涉法事务进行研讨、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五)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建立本专业领域的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领军人才计划;
(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本专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本专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拓展业务,履行职责;
(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及时汇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八)积极组织本专委会成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开展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工作,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行政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可根据行业特点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专业优势;
(九〉就流域性、区域性环境保护或城市管理等与地方立法权相关的社会问题,向地方人大提供立法咨询建议或意见;
(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专委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会在秘书处聘任秘书长1名、专家委员2名。委员任期,秘书长、专家委员聘期,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成员任期一致。如条件成熟,可以在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同意后适当增设。
第九条 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较大的专业影响力,从事本专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三年以上的委员担任。
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通过自荐、推荐、选举后,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本专委会建立经常性的主任会议制度,原则上一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沟通研究本专委会工作,检查已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委员参加。
主任会议召开时可以邀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分管领导、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监事会领导或其他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并落实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实施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根据委员自荐、推荐的情况,提出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建议;
(四)拟制本委员会活动细则;
(五)筹集、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六)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七)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本专委会工作,向委员汇报工作情况;
(八)向本专委会作年度总结报告。
主任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在任职期间,根据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对本专委会每年度考核情况,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经专委会主任会议提议,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本专委会的日常联络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联系;负责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专委会设秘书长1人,由委员兼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原则在各委员所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事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助理中选定或由委员兼任。
专委秘书可以列席主任会议或专委会其他会议。
第四章 本专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三〉愿意积极参加本专委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委员,采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报名、本专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提名推荐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批准的形式产生。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应当将优秀的委员推荐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去,扩大南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全省、全国的影响,提升南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行业影响力。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时吸收、增加其他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本专委会委员,并可以吸收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的专家、学者为顾问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二)积极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恪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五)在执业所在地区热心倡导和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 每年至少完成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非诉讼、行政法专业领域的调研报告或专业论文;
(七)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优秀表现的,有权获得专委会表彰的权利;
(八)选举本专委主任、副主任和被选举为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九)监督主任会议的权利;
(八)接受本专委会的考核。
第二十条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或专委会秘书请假,并附相应事由的依据;委员住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委员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的须书面告知专委会主任。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在专业领域对专委会有突出贡献的,有权获得优秀等荣誉称号、证书或奖杯。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决定,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专业委员会要求参加的全体委员活动三年中累计请假三次的;
(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或吊销职业资格或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遵守本规则的;
(五)连续两年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六)执业机构转出南充市行政辖区以外的。
委员对专委会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的,有权向本专委会或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进行申诉,要求恢复资格。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以通过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参加学术论坛、参与业务培训,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进行法律宣传,组织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本专委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前,秘书处应在活动举办前五日内通知到全体委员。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向秘书处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依据。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QQ群或微信群)的通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可对非委员法律工作者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非委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每年应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专委主任应就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向分管副会长汇报。
本专委会每个工作年度应接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认为条件成熟时,可以邀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专委会,将其年度重大活动在本地举行、主办,本专委积极协办。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活动信息,以及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报告和向委员通报,尽可能利用网络 媒体等手段传播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第六章 经费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拨款、委员自愿筹集、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对本专委会的现金奖励、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专委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禁止将活动经费用于非本专委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如因开展活动需要向委员筹集本专委会活动经费的,由主任会议提议向本专委会委员采取自愿的原则筹集, 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活动需要申请费用的,应至少提前半个月将项目和经费预算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审批、下拨。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不刻制印章。以专委会名义对外发送的相应文件确需加盖印章的,由秘书处衔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加盖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则的精神和原则,制定本专委会的工作细则和经费管理办法,经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主任会议提出。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名要求修改规则并提出修改意见的,主任会议应该决定对规则予以修改,修改后付全体会议予以表决。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制定对全体委员有约束力的管理、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按《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长办公会解释修订。
上一条: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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